范文之家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 法律文书 > > 起诉状 > 内容页

交通事故的民事起诉状

2023-03-31 08:33:42起诉状访问手机版427
导读:想必有不少小伙伴想要查找关于交通事故的民事起诉状方面的文章或范文,那么范文之家小编就专为大家收集了这篇《有关交通事故的民事起诉状》,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觉得好的话,记得转载分享哦。

交通事故的民事起诉状

  

第1篇、交通事故的民事起诉状

  第一原告:张赫然(系张淼之父),男,汉族,生于1947年8月29日,家住渭南市临渭区某某花园。电话:1390913****

  第二原告:郭晓丽(系张淼之母),女,汉族,生于1952年3月6日,家住渭南市临渭区某某花园。

  第三原告:白嘉怡(系张淼之妻),女,汉族,生于生于1981年10月30日,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县。电话:1829137****

  第四原告:张良(系张淼之子),男,汉族,生于2003年9月14日,家住渭南市临渭区。

  第一被告:田亮,男,42岁,家住渭南市临渭区某某乡某某村东组。电话:1380177****

  第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雷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渭南市解放路135号新华书店图书大厦6层。

  第三被告:渭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强,系该公司经理

  地 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某某大厦某某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 、请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四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丧葬费19521.5 元,死亡赔偿金80478.5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共112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200000元。以上共计312000元。

  二 、请依法判令第一、第三被告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84421.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2825.5,车辆损失40900元,车辆价格鉴定费1000元,共计:349147元。

  三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0月21日19时10分,田亮驾驶陕E**133小型客车沿渭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路口与由北向南张淼驾驶的陕E**016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死亡,被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渭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即渭公交认字【2012】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淼无责任。

  死者张淼,生于 1978年 9月13 日,为某某局在岗职工,为城镇户口,死亡赔偿金应为: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8245元× 20年= 364900元。

  丧葬费:2011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043元÷12个月×6个月=19521.5 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 张淼有儿子张良,生于2003年9月14日,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 ×(18-9)÷2=62023.5元。

  张赫然是张淼的.父亲,生于1947年8月29日,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 ×15÷3=68915元。

  郭晓丽是张淼的母亲,生于1952年3月6日,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 ×20÷3=91887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只因目前中国国情和相关规定,所以仅酌情提出这一赔偿数额。

  2012年11月6日,原告收到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陕E**016的鉴定价格报告,鉴定该车事故损失价格为42900元。鉴定费为1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被告应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据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第2篇、交通事故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女,汉族,生于1954年3月25日,原在××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路××花苑41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上海××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上海市××路**号

  邮编:200030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60000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5000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4月1日下午1:15,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沪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03年12月18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2004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六人民医院于2003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2005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2份。

  2、证据10份,共13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