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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上诉状通用版

2024-01-21 08:37:15上诉状访问手机版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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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上诉状通用版

  

第1篇、最新民事上诉状通用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汉族,住信阳市新七大街。联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男,汉族,住信阳市羊山新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现将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综述如下:

  上诉请求:

  1、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应依法予以撤销。

  一、原审判决程序错误

  原审法院在没有通知上诉人的情况下,就缺席判决,是不合法的。在一审中,上诉人并没有接到法院的传票,而且法院也没有对传票进行公告送达,就进行了缺席判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是不合法的。

  原审判决事实不清

  被上诉人提交的欠条是无效的

  1、该欠条是被上诉人胁迫上诉人书写的,是无效的

  2011 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好,上诉人将其从开发商处购买的预售房屋一套转让给被上诉人,并约定,如果因为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上诉人不退还被上诉人已经支付给上诉人的房款。但是之后,被上诉人因为炒股的原因,没有钱购买房屋,导致无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上诉人虽催促被上诉人购买,但是被上诉人因无钱,断然拒绝。对于,被上诉人违反当时约定的行为,上诉人很无奈,最后决定和开发商解除预售房协议。之后,被上诉人多次骚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其已经支付的3万元房款。对于被上诉人违反约定的行为,上诉人非常无奈,并留下录音证据,证据当时口头协议的存在。2013年12月2日,被上诉人带领一帮人去上诉人家闹事,非要求上诉人返还其3万元房款,在被上诉人的逼迫和威胁之下,上诉人无奈,才写下该欠条。所以,该欠条是被胁迫写的,是无效的。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欠款事实不存在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约定,如果被上诉人因为个人的原因,无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被上诉人无权要求上诉人返还已缴纳的购房款。

  而且,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收据是无效的,因为该证据是有瑕疵的,是不完整的。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该房屋的事情已经达成了新的协议,该欠条已经作废

  2014年1月26日,被上诉人又去上诉人家里闹事,最后在五星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之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房款1万元,以后关于该房屋,再无纠纷。上诉人并于当日,支付了被上诉人1000元,有收据为证。

  综上所述,原判决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向贵院上诉,希望贵院本着维护法律尊严,节约司法资源的立场采纳相关意见,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日 期: 年 月 日

  

第2篇、最新民事上诉状通用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某,

  上诉人因身体权一案不服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2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第1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有关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认定“葛某因被告陈*、陈**二人在育苗场干活影响其休息,于原告傅某一起到被告的育苗场地与被告陈*、陈**发生口角,进而四人发生厮打”是错误的,事实是葛某喝醉酒后去对陈*、陈**兄弟二人进行谩骂,而被上诉人是葛某后来叫去的帮凶,并不是四人发生厮打,而是被上诉人和葛某对陈*、陈**兄弟二人进行殴打,二人只是用身体抵挡,防止自己被打伤,并没有主动去打原告和葛某。这一事实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

  2、一审法院认定“陈爸、李母、陈女闻讯赶到现场与原告和葛某发生争吵并再次发生厮打”是错误的,事实是陈爸、李母、陈女到现场后又是被原告和葛某殴打,都没有还手。这一事实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

  3、一审法院认定“其中葛某持一根木棒,陈女持一根铁管”表述不清,容易混淆是非,葛某用持有的一根木棒对陈爸、李母进行了殴打,是作案工具,而陈女手持的一根铁管是为了来育苗场维修,【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可以得出,李母接到儿子电话时,急忙叫上陈爸和陈女去育苗场,因为上午说过育苗场要维修,所以带上铁管(可以要求要求公安机关出示该铁管,从常识来判断不可能是把它作为打人工具的)】而不是作案工具。也没有证据证明陈莹用铁管打人了,相反的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却证明了没有用铁管打人。

  二、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是错误的

  葛某和被上诉人对五位上诉人进行无辜殴打,五位上诉人都没有主动出击进行防卫,而是被动用身体抵挡葛某和被上诉人的不法侵害。在葛某和被上诉人停止殴打后,没有再与其二人有身体接触。五上诉人的行为完全是对葛某和被上诉人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应当适用正当防卫条款。

  三、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所诉伤情无证据证明系自伤、他伤或伪诈伤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的病历记载其半月板是盘状半月板,而该半月板是病理状态在我国发生率是5.14%, 研究表明盘状半月板对膝关节生物力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盘状半半月板月板的非生理性反向运动给膝关节带来的非生理性水平剪力。这种剪力除易造成盘状半月板自身的水平破裂外,还易导致胫骨平台及股骨髁软骨面的损坏。在上诉人的6月15日上午9:30医院的体格检查记载是“神志清,左眼眶内侧有一长约3CM纵行伤口,已封合。右肘部散在皮擦伤,略肿胀,压痛,右肘活动可,左膝散在皮擦伤,略肿胀,压痛,左膝活动可。”此处没有存在肋骨处疼痛、外伤之类情况,众所周知,如果骨折,那么那种疼痛是难以忍受的,说明在此时还没有肋骨骨折情况,那么可以证明原告即使存在肋骨骨折也不是发生在6月14日。而左膝的记载是:“散在皮擦伤,略肿胀,压痛,左膝活动可”“散在皮擦伤”、“略肿痛”说明没有较大外力置于膝盖处。在没有较大外力的情况下半月板损伤、交叉韧带损伤是不可能的。

  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长岛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已明确表明被告没有故意伤害行为,在现有证据下不能适用《山东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4条。即使适用64条,也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因上诉人是正当防卫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0条不应承担责任。

  五、为了还原事实真相,请求贵院依职权启动对被上诉人的测谎程序

  六、请求贵院依职权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上诉人的诈骗行为

  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将会引起百姓对司法的不信任感,会使不法分子纷纷效仿被上诉人的诈骗行为,法院将会成为不法分子非法收入的工具。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了减少讼累请求贵院依法改判,不要发回重申。

  此致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