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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离婚答辩状

2023-01-23 11:59:52答辩状访问手机版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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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离婚答辩状

  

第1篇、最新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

  就马××与×××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根据本案的法律事实,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答辩人也不同意离婚,肯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不得与答辩人离婚,理由是:

  1. 本案原告与答辩人于2003年冬认识,经过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纳了对方,2004年12月17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前漫长的相识相爱过程,使得两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础,婚后一直关系不错,这一点原告在诉状中明确予以认可。

  2. 原告要与答辩人离婚的真是原因,根本不是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的那样,而是原告家庭特别是原告之母知道答辩人是乙肝携带者后,害怕被传染上乙肝所致,原告之母先是以分家为由,将答辩人骗到其源,逼答辩人自行离开。

  3. 原告以为分居两年就具备了离婚条件,实际上是对《婚姻法》的严重误读。《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予以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中分居两年只是形式要求,感情不和才是实质要求。答辩人在前面已阐明夫妻感情并不存在不和的情形,原告也对此予以认可,至于原告所说的“分居”,也并非《婚姻法》概念下的“分居”,原告是因为工作原因不在家,答辩人是由于婆婆的原因有家不能回。本案中的分居,根本就不是感情不和的结果,对照《婚姻法》第32条,本案无论在实质要求还是形式要求上均不符合离婚条件,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不将离婚。

  二. 关于原告提到的第二个问题,即小孩的抚养问题,答辩人要求继续抚养小孩。

  答辩人虽然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最终离与不离不以答辩人的意志为转移,当然也不以原告的想法而转移,答辩人尊重法院的判决。既然双方有婚生子女,就不得不谈到子女的抚养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答辩人的态度是要求继续抚养小孩。

  1. 孩子自出生以来一直跟随答辩人生活,双方建立了深厚的母子情谊,且答辩人及答辩人的家人经济状况都很好,有足够的能力抚养小孩.

  2. 答辩人自被原告母亲逐出家门后,一直寄住在娘家,两年多来,孩子受到其外公外婆无微不至的照顾,答辩人父母也要求并有能力一如既往的照顾外孙.

  3. 孩子两年多来,在答辩人的精心抚养下,身体、心理方面健康成长,并没有因为单亲受到影响,,这是小孩应该由答辩人抚养的最有力的佐证。

  4. 原告明知小孩在外公家,却从未探望,不管不问,也不给抚养费,不尽抚养义务,自从孩子出生以来,原告及原告家庭对待孩子的态度和其后答辩人多次回到婆家,婆婆不让进家门时说:“我们连孩子都不要,怎么能要你”之类的话,答辩人完全有由相信原告并非真心要抚养小孩,只是以此为条件,不想出抚养费而已。

  纵上所述,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答辩人要求继续抚养小孩有充分的法律事实和理由。

  三、本着澄清事实的目的讲一下原告诉状中对离婚理由陈述完全颠倒黑白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发生在家庭里的那一次纠纷,也是唯一的一次纠纷,起因时答辩人的'父亲想出资让答辩人做点生意,来和情家商量,本在情理之中,也非常礼貌。原告母亲因为对乙肝产生的心里阴影而借机生事,进而辱骂,却被原告说成是答辩人不满原告家庭的隔离措施而大动肝火,并招引娘家人来大闹,实际上在整个纠纷过程中,答辩人什么都没有做。

  2.关于大字报的事,答辩人也是事后很久才听人说,“家丑不可外扬”的千年古训答辩人还是懂的,不可能去揭自家婆婆的短。原告说答辩人四处张贴大字报完全不符合事实.

  3.正如姑娘出嫁三天要回门一样,女人坐完月子抱小孩回娘家居住一段时间,这是民俗,到了原告嘴里,成了强行携子回家,把原告之母的不让进门倒打一筢成再不回来.

  答辩人认为原告之所以做这些不实所述,完全实为实现离婚目的而耍的诉讼技巧

  综合以上答辩人理由,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判决不准离婚。

  

第2篇、最新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 19xX年X月X日生,住四川省XX县XX乡XX村X组,身份证号码:XXXX,

  代理人: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李鹰律师

  被答辩人:XXX,女,汉族, 19X年X月X日生,住四川省XX县XX乡XX村X组,身份证号码:XXX。

  事实及理由: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其理由如下:

  一、被答辩人XXX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

  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良好,正如诉状所称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于XXX年X月相识恋爱,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五年的恋爱经历充分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有相当好的感情基础,经过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工作、生活都非常满意合适才登记结婚。这一事实被答辩人是非常清楚的,不可能没有深思熟虑就草率结婚,这表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良好,他们长期通过电话或短信联系或者书信联系,有中国联通查询通话清单和快递信件为证,说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反而很好。原告诉称的分居不是婚姻法上感情破裂的分居,而是因为在外打工而分居。原告诉称被告婚前隐瞒病史不属实,而是原告的原因,而原告不去治疗,被告也没有对家庭进行施暴,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出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答辩人的施暴行为,否则答辩人将依法追究被答辩人的法律责任。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折合人民币XX万元左右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XXX年X月XX日答辩人和被答辩人领取结婚证,正式成为合法夫妻。XXX年X月XX号,被告的岳父XX将位于XX县XX乡X村X组的旧房屋在XX县公证处通过公证的方式赠与给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夫妻二人,同年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将XXX赠与给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房屋进行改建,先后出资XX万元左右,并由被告出资请石匠合其他工人到现场进行修建该房屋,修好后并进行装修和购买家电及家俱。因为当时被告户口没有迁到原告处,因此报建手续和办理房屋产权证是以原告父亲XXX的名义申报和办理的。被告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因为房产证上的名字是XX,就认为房屋的出资是XXX本人,实际上是XXX出资修建的,有汇款和贷款作为证据加以证明,在XX年X月X日的庭审笔录中,有XXX本人在法庭上的亲口陈述:“X姐妹一起修的,共X间,账是X个女儿在管理,用了几十万,当时他们是拿了钱出来的,具体多少钱我想不起来了”。原告申请的证人X的证词也证明了该事实;证人X的证词也证明了该事实;证人X也证明了该事实;X的证词也证明了该事实。

  三、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1、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程度。

  2、本案被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来,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别扭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问题”,答辩人相信,只要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疙瘩”,帮助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此 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