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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离婚答辩书

2023-02-06 09:40:25答辩状访问手机版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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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离婚答辩书

  

第1篇、同意离婚答辩书

  答辩人:闫广娟,女,汉族,1988年12月8日出生,现住宁陵县柳河镇闫庄村76号。

  被答辩人;王伟,男,汉族,1983年1月13日出生,系平媒一矿机电五队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铁北工人村39号楼48号。

  答辩人闫广娟就被答辩人王伟起诉我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

  答辩人经媒人介绍,认识大我近六岁,个子又不高,长相又不帅,工资虽不高但工作很稳定,还有他父母给的住房。相识后他对我非常体贴关爱,我被他一时而短暂的爱冲昏了头脑,导致未婚先育。结婚时,他家给我家八千元全部买了我们用的家电之类,我娘家陪嫁一万元给他还账。婚宴红包给付婚桌钱所剩无几。婚后生育儿子王胤权不到一个月,公公出车祸死亡,获得赔偿二十多万元。他自认为成了有钱人,开始在外拈花若草,回家后经常横挑鼻子竖挑眼。有一次,他说给我五万元,要我同意离婚走人,我为了孩子没有同意。而后他就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逼我离婚。其中最严重的两次是,2012年2月9日我被他打的住院治疗,2012年5月22日被打后,经我娘家人劝说,他保证不与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不喝酒打骂人,钱财交妻子保管,否则导致离婚愿赔十万元。2013年1月5日,因一点小事,不仅发生口角,还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在他家庭暴力的情况下,为了保命被迫回娘家。临近春节,他不但不来接我,打电话问他咋办?他说起诉离婚。开庭前,突然打电话说不离了,又保证不再重犯,并拿他爸妈的`房产作承诺担保。知觉告诉我,外面的女人不同意跟他结婚,他才回来故伎重演。我已被他三番五次的殴打伤透了心,保证承诺、房产担保对我已经不灵了。我心已决同意离婚,如果他撤诉,我就再起诉。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互有给付,折抵后答辩人无需给付儿子抚养费。

  1、离婚系被答辩人婚外情和家庭暴力所致,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被答辩人实施家庭暴力系导致离婚的过错方,答辩人有 2012年5月22日被答辩人的保证和2012年2月9日医院检查治疗报告单作证。被答辩人违背承诺,应承担十万元赔偿费。

  2、被答辩人应将两万四千元归还于我,其中结婚陪嫁一万,生孩子娘家送去一万四千元。

  3、答辩人生完孩子,就疾病缠身,再加上被答辩人的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答辩人身体虚弱,一直以来由其娘家供养并给予治疗,被答辩人不管不问。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故答辩人请求判决被答辩人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两万元。

  以上被答辩人应给付答辩人十四万四千元,答辩人应给付儿子抚养费16年×12月/年×300元/月=57600元,双方折抵,答辩人无需给付被答辩人儿子抚养费。

  综上所诉,被答辩人起诉离婚一案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在外与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是真,被答辩人家庭暴力是真,答辩人被迫逃回娘家是真,被答辩人实施家庭暴力存在严重的过错。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让年幼的孩子失去了完整的家庭,给答辩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及因家庭暴力给答辩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摧残。请求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依照保护儿童妇女为原则的法律法规给出满意的判决。

  此致

  卫东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闫广娟

  2013年3月30日

  

第2篇、同意离婚答辩书

  答辩人:佘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答辩请求:

  一、同意解除与原告王xx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判令婚生子佘xx由答辩人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答辩人600元抚养费。

  三、如法院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那么答辩人可以承担的抚养费为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诉求的抚养费1500元数额过高,超过答辩人的经济负担能力。

  四、共有房产为答辩人与原告王xx婚前购置,因答辩人的出资比例占主要部分,请求判令答辩人应占70%产权。

  五、请求判令涉案房屋屋内的家私、家电全部归答辩人所有。

  因原告王xx诉答辩人离婚一案,案号为(2010)x民一初字第xxx号,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原告王xx的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同意解除与原告王xx的婚姻关系。

  (一)、答辩人与王xx虽自愿结婚,但婚后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间又未能做到互谅互助,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产生矛盾,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答辩人表示同意。

  (二)、原告在诉状中称答辩人“抛妻弃子”,对家庭不负责任,又“恶言辱骂”、“殴打、伤害”原告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实际上,答辩人从2008年12月开始,便患有精神障碍,就诊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治疗期间答辩人的病情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精神也容易受外界刺激,且由于生活所需,答辩人一直未接受住院治疗,本来身患疾病是需要家人的关心与体谅,但原告不仅没能从生活及精神上给予帮助,反而经常责怪答辩人,并为一些家庭琐事与答辩人争吵,不断地刺激答辩人,以致答辩人的病情一直未有好转,精神压力也不断增大;同时,因答辩人经常出差,双方缺少沟通,原告便多加猜疑,并对答辩人施加种种限制,因此,原告所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婚生子佘xx由答辩人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答辩人600元抚养费。

  本案中,原告称将来的经济收入不稳定,自身无经济能力抚养小孩,考虑到原告由于工作原因无法与小孩共同生活,而答辩人目前有固定收入,工作较稳定,答辩人父母也愿协助抚养小孩,因此,请法院判令婚生子佘xx由答辩人抚养。

  三、如法院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那么答辩人可以承担的抚养费为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诉求的抚养费1500元数额过高,超过答辩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理由为:

  (一)、孩子尚年幼,一直在湛江市与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从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看,小孩每月的抚养费在1500元显然过高,也与小孩目前的实际花销不符,并且孩子的抚养费是双方均应承担的义务,原告不应将抚养的义务全部推给答辩人。

  (二)、答辩人目前也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答辩人自2008年12月开始至今,每月所支付的医疗费约在2000元左右,而答辩人现每月的固定的工资收入约在2600元(考核工资是不固定的),答辩人除了日常的生活支出外,因小孩在湛江生活,答辩人仍需支付每次行使探望权的长途费用,因此,支付儿子600元的抚养费已超出答辩人的经济能力范围,请法庭慎重考虑答辩人自身的负担能力。

  四、原告要求将婚前共有房产归原告所有并不得向其追讨房款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涉案房产系答辩人与王xx以两人名义在婚前购买取得,并且已经国家房地产权利登记部门登记确认,属于共有房产,由于该房产在购置时,答辩人的出资占主要部分,且房产的内部装修费用均由答辩人承担,因此,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应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按双方的出资比例分割,现原告将诉求的房产归其所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五、涉案房屋屋内的家私、家电全部应归答辩人所有。

  本案涉案房屋屋内的全部家私、家电,均由答辩人婚前购买,该财产应属于答辩人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该财产应归答辩人个人财产,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该财产归答辩人所有。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10年 月 日